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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行政处罚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诉讼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广和志峰律师团队,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家庭暴力的行政处罚

  现在夫妻离婚原因中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家暴导致的, 家庭暴力一旦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如果不作出反抗只会害了自己,不要因为隐忍让自己受到伤害,家庭暴力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家庭暴力证据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法律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家庭暴力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二、家庭暴力证据如何收集

  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是什么

  1、民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


  2、行政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4、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以上就是;家庭暴力的行政处罚;的全部内容,遇到家暴受害者一定要报警,勇敢的站出来,让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本质上去改变现状,如果家暴严重的当事人一定要收集证据才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诉讼离婚吗?

  核心内容: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家庭暴力应该怎样定义呢怎样的家庭暴力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呢家庭暴力的实施形式是怎样的呢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是仅限身体上的,还是不论身体和精神都包括呢编辑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分析。




  2004年初,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起诉要求和男方离婚,理由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被告父母曾殴打过原告;2003年12月25日,被告赶到原告父母家,将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砸坏,并口头限原告父母三日内将原告交出来;2003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父母的家中,被原告方发现其身藏利刀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从被告身上搜出刀具;被告自己供述,携带刀具是为了吓唬原告的。




  本案应当认定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要理解这个定义,就涉及到对家庭成员和暴力表现形式的理解。


  所谓的家庭成员,从词义上看应是指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典型情况下,夫妻及子女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此时夫、妻、子、女均是家庭成员。但是,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父母同住组成一个家庭也是一种重要的家庭类型。在广大农村地区,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父母兄弟姐妹同住组成一个大家庭的情况也是很多的。比如在本案中就是夫妻子女及夫之父母同住的情形,这其实也是我国最传统的家庭组成形式。无论是那一种类型的家庭,同住的近亲属,都是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事实上,将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人们是不会有争议的。但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指夫妻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这是立法本意,则在婚姻法中,就应当用;夫妻之间实施暴力;来代替;实施家庭暴力;,用语同样简洁而意思更加清楚明白无歧义。以刑法关于虐待罪、遗弃罪的主体及对象范围的认识上来讲,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也不能认为是仅指夫妻,这一点对我们理解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是有参照意义的。夫妻当然是家庭成员,近亲属和近姻亲也可能是家庭成员,但近亲属之间和近姻亲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是不同的。应当承认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权利及在家庭事务上有管理的权利,在家庭内部近亲属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一定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是现实存在的,有时还是过度的暴力行为,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但由于一般不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的,因而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一般不会导致双方闹离婚。但是在近姻亲之间实施的暴力,其行为对象是直接针对夫妻另一方或夫妻另一方的近亲属,会直接伤害夫妻另一方的感情,导致夫妻矛盾,直至夫妻感情破裂。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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