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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2年5月13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广和志峰律师团队,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

  现在由于人们的性关系紊乱导致而且安全工作没做好导致现在很多的年轻父母出现,他们很多的都是不具备抚养能力的所以很大的情况下都是将孩子抛弃的,这也就导致现在的收养关系的大幅度增加。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


  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收养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和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赔偿由谁承担的全部内容。现在的这种收养风气的盛行很大的程度都是因为私生活不检点导致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后果

  核心内容: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生活抚育费等方面权利义务的变更。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解除收养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它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1、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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