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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

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9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广和志峰律师团队,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同居五年财产的分配方法的内容,由此可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互相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除非能证明是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是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只能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一款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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