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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0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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