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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婚姻债务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您好,如果您父亲去世时有遗嘱留下,那么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没有遗嘱留下,那么他名下的产权份额就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可知您母亲、您父亲的所有子女、您父亲的父母(如有)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都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此时,房屋的产权人就不止您母亲一人了,如果您母亲要卖这套房子需要经过所有的产权人一致同意,否则是无法处分的。

  另外,我们国家目前还没开始征收遗产税,征收遗产税可能是种趋势,但何时征收,国家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时间表,所以遗产税的问题你可以暂时不用考虑。

  @天天

  律师你好!我爸妈在2015年相继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110个平方,房产证上是我爸的名字,我有两个妹妹,我们姐妹3人,现在就想把这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请问律师这个过程,我们应该怎么办理。谢谢!

  律师解答:

  您好,如果您父母在去世前有订立遗嘱的,那么就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都没有订立遗嘱,因您父母是相继去世的,还存在后去世的一方继承先去世的一方的产权份额,也就是说你父母双方对该房产都有相应的产权份额,此时关于你父母名下的产权份额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您父母的父母(如有)、您父母的所有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可知,除非你们姐妹三人有人有抚养能力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外,你们姐妹三人都有相应的继承权,如果你要把房产过户到你个人名下,需要你两个妹妹明确放弃继承权。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法定继承公证的形式办理产权过户,你们姐妹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然后您带着公证书及相应的其他资料去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即可;第二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要求法院将该房产判归您所有,如果您两个妹妹同意放弃继承权,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之后您再手持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去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妈咪宝贝

  请问大律师,婚姻期间,女婿在我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离婚时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法证明债务为一方债务,那么您女婿所欠债务就要由您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涉及到离婚,那在离婚时,应当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依法判决。而您所说的女儿不知情的事实无法成为避免对外共同举债的理由。因此,您女婿在借款时未约定为其个人债务的话,就该债权,债主可以向您女儿女婿共同主张。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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