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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养子不孝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广和志峰律师团队,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养子不孝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核心内容:养子不孝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上对于收养关系如何规定下面就由的为您详细介绍。




  上世纪50年代,张某和丈夫收养了一个孩子,并抚养他成年。丈夫前年去世了,现在张某七十多岁,养子陈某也五十多岁了。多年来,陈某不关心照顾张某,还时有打骂。张某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现在,张某想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某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这样的起诉请求法院是否支持呢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住房应予以分割。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赁房屋,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原承租人死亡的,应依法变更承租人。




  被收养人早已成年,因此对张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支持。张某如能够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则陈某应向张某给付生活费;如果能证明陈某对张某有虐待、遗弃行为,也可要求陈某补偿张某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生活中,收养关系可以因为一些原因而解除,此时当事人可以将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公证。以此证明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对公证解除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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