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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夫妻一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预防与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8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实务分享:夫妻一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预防与救济途径

作者:赵秀琴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被侵害方可以追回并就转移的财产主张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现金存款,行为人会把自己名下的现金存款、股票或基金账户的资金分多次小额取现,再存至自己信得过的亲朋好友名下。

二、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房产、车辆的,行为人有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转移财产:一,行为人有可能会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过户给自己信得过的朋友或者是亲戚名下,为了能以假乱真,行为人同时会制造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假过户;二,如果存在婚外情、婚外生子的情况下,行为人还会直接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直接赠与给婚外情对象及非婚生子,或者是直接用现金为婚外情对象及非婚生子购置房产、车辆等;三,行为人也可能会把房产、车辆直接变现挥霍或转移。

三、现实生活中,也不乏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特别是在有限购政策的城市尤为常见,很多夫妻为了购置二套房,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假离婚”并把婚内的所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等成功办理离婚手续后,净身出户一方要求复婚时,获得全部财产的一方便不同意复婚,这就达到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四、还有比较常见的一种转移财产的方式便是虚构债务,此类型多发生在经商家庭,特别是一方创业经营公司,另一方是家庭主妇的家庭。经营公司的一方可能会向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谎称公司经营不善,需要用房子做一个抵押贷款,哄骗妻子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在共有的房子上做抵押登记,到头来妻子不但要承担巨额债务,就连婚内共有的房子也被执行拍卖,等妻子反应过来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预防配偶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虚构更多的债务呢?现实生活中,人都是在事情无法挽回或者是做不了补救的时候才想起要咨询律师,本律师建议,在家庭和睦之时,夫妻双方要尽可能地对双方名下的资产做好详细的了解及规划,具体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一、夫妻双方要做好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把双方名下的资产情况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基金股票、保险、理财产品等详细列明并定期更新。

二、如果是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又因为存在抵押等原因不能加名,可以在该房产上提起异议登记,以防止房产持有方擅自过户转让,等注销抵押登记后,应尽快完成房产加名手续。

三、当夫妻一方需要贷款时,另一方需要提高警惕,不轻易在贷款协议或者是担保文书上面签字,更不能轻易拿夫妻共同财产做抵押担保。如果夫妻双方确实需要共同申请贷款,则双方均需要监管好每一笔贷款的走向,保护好自己的知情权和处置权,若发现不明情况时及时叫停,避免财产的进一步流失。

    如果一方已经实施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作为财产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被侵害财产权益的一方如果发现自己的配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且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时,应及时、谨慎地收集配偶转移财产的证据、及时掌握财产的去向,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提起诉讼,一方面通过诉讼追回被转移走的财产,另一方面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在财产追回后再依法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最高法在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认为“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二、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之诉,该案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新设的,俗称婚内分产。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22)粤0103民初13288号案件中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向金融机构办理巨额借贷,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因此,原告诉请分割诉争房屋,要求对其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作为弱势一方即被侵害财产权益的一方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亦可以向转移财产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对方进一步侵犯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内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家庭财富,共同财产的处置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支配,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同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买卖、赠与等,更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维护、经营,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得到传承更需要夫妻双方有良好的沟通及处置,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只会使得家庭支离破碎,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护与家庭财富的传承,当你想要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望能三思而行。

 

 

 

 

 

 

赵秀琴: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深圳公益委副主任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抚养纠纷等诉讼案件,遗嘱规划、财产安排等私人法律服务。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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