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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需要被尊重和维护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8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法条解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需要被尊重和维护

 

作者:赵秀琴律师

 

我国婚姻法一共经历了四次修订,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每一次修订中,条文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那么,对于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中“非婚生子女”,你了解多少?


一、非婚生子女的“前世今生”

古往今来,非婚生子女都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与伤害,大都会被称为“私生子”“私生女”,待遇极其不平等,不被认可、不被接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比如生父不承认其生父身份,拒绝确认亲子关系,从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不认可非婚生子女和父亲或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拒绝其参与遗产继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第三方结婚后,非婚生子女受到来自新的家庭成员的歧视等。二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危害。如在住所地、学校、单位等地受到的来自邻居、同学、同事等的舆论压力和歧视。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些待遇不公的现象有了改变: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22条规定“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由此可知,1950年《婚姻法》一方面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规定了其生父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规定了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的情形。

1980年《婚姻法》第19条延续了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的内容,即“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至此,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主体均为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2001年《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条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第19条进行了修正,将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主体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这样对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父母双方同等负担抚养义务更为有利。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该条规定延续了2001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应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的规定,并明确了该“子女”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

第三,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四,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给非婚生子女健康的成长环境,要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生父母在负担抚养义务的同时,也要依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三、关于非婚生女子的抚养规则

1、生父母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时,可以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

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费用;

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生父母都应当自觉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按时支付抚养费;

5、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和第三方结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6、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相关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四、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问题——以继承权为例。

法定继承中,同居期间或者是非法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商解决继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案例一:彭某1与廖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2020)云05民终764号

云南省保山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昌宁县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已确认彭某1为彭某红与黄某芹犯重婚罪一案中所生育的私生子,且该裁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确认事实属于免证事实,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予采信。据此,本院认为彭某1是彭某红的非婚生子,享有继承权。

由上述案例可知,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只有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才享有继承权,反之,则不享有继承权。那么,能否提供证据证明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述案例提及的免证事实,即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中确认的事实以外,非婚生子女一方还可以提供能证明亲子关系的出生证、DNA鉴定报告、与被继承人生活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使得其在法定继承案件中保护自己的继承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提前做好证据的收集,如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或母亲姓名”一栏中不能直接体现真实的生父或生母,则需要注重在生父或者生母在世时做好DNA鉴定,在日常的生活中也需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适当掌握生父或生母的财产线索,以备不时之需。当然,如果能让生父或者生母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则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案例二:林某1、林某2等与吴某等法定继承纠纷,(2019)闽0111民初1181号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鸣在与周某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五几年开始与裘某媄同居,因此,可以认定林某鸣与裘某媄属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育子女林某7、林某8属非婚生子女。林某鸣与裘某媄的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裘某媄不属于林某鸣的继承人范围,对林某鸣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作为非婚生子女的林某7、林某8对生父林某鸣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由上述案例可知,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可,非法同居期间的伴侣不是合法配偶,不能享受作为配偶的一系列权益,更加不能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继承权益。但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不受其生父或生母与被继承人的非法同居关系的影响。

纵观古今,非婚生子女的存在被视为不忠不洁的存在,是道德层面上的不允许。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层面上是不能被忽略的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需要社会大众的关注和维护。如果被继承人想要阻止非婚生子女在其百年之后得不到相应的继承权益或者是不想看到自己在百年之后子女们为了遗产分割而对簿公堂,建议被继承人健在时主动咨询专业的律师,提前做好遗嘱规划,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





 


赵秀琴: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深圳公益委副主任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抚养纠纷等诉讼案件,遗嘱规划、财产安排等私人法律服务。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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