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503005777(微信同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
离婚财产

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浅谈 单方举的债 可勿需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22年4月13日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广和志峰律师团队,深圳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浅谈




  [内容提要]

  近年来,由于夫妻按揭贷款购房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主体是夫妻的一方或双方等等原因,导致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该如何归属与分割逐渐成为一个难点。本文作者从近年来的关于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的法院判例说起,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理,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关键词]夫妻离婚 按揭房屋 归属与分割[论文目录]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有两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理所当然地、绝对地为婚后共同财产。换言之,是否婚后共同财产关键还是要看将购买房屋的钱款来源系全部为婚前购买一方所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部分为婚前购买一方所出,部分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出——婚后共同财产。2、第二种观点,房产证是物权法定主义的典型表现,因此,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当然必须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准。结婚之前取得房产证的则为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房产证的则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丈夫的观点不正确。即“父母明确表示”不仅仅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明示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丈夫的观点正确。即“父母明确表示”仅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明示形式。三、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四、夫妻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第一种观点,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并非除了房屋的使用权外就一概不能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房产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房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房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如何进行财产分割[正文][案例一][1]2002年11月,李某用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了9万元首付款,办理了住房抵押,取得了房产证,并按每月2354元还贷。2003年9月,李某与秦某登记结婚,住进了已经装修好的新房。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于2005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庭上,秦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房屋已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而李某则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后也是自己还贷,不能予以分割。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是李某一方婚前购买,取得了房产证,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在婚后无论是共同还贷还是以自己存款还贷,该笔资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案例一][2]陈某与何某是一对夫妻,陈某在结婚前以首期10万元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20年还清。陈某在与何某结婚前,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产权人为陈某。1年后陈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8年,偿还了2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期间的利息,尚余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此时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离婚。双方都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由此产生纠纷。那么这套婚前按揭的房子,该如何分配 最后法院在判决解除陈某与何某的夫妻关系时,一并对这套婚前按揭的房子进行了分割。法院认定陈某结婚前所支付的首期款和1年供房款及利息共10多万元属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付的供房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各占一半。接着法院通过对房屋现值评估后,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继续供房的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对陈某与何某各自的份额进行了分割。[案例二][3]2002年5月,张某在南宁市琅东某小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月供为1560元。2003年1月,张某与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孙女士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屋贷款。2005年9月,张某与孙女士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与孙女士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对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存在争议。孙女士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张某婚前购买,但她与张某结婚后,不时拿自己的工资支付房屋贷款,因此,她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认为,尽管结婚后,房屋贷款共同支付,但因房屋没有付款完毕,房屋不属于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孙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对争议的按揭房屋,认为在没有完全付清房屋贷款的情况下,他们还没有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不宜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遂根据房屋的购买情况,判决房屋由张某使用。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例外情形是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单方举的债 可勿需共同偿还

  新婚姻法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法规解读:;我正好代理着这样一个案子,张三是一位很本分的良家妇女,李四却有着种种劣习。现在两人闹离婚,张三发现,李四竟然恶意借过200万的巨债。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这笔钱只是李四恶意举债,估计多半也得两人一起偿还。新规却很人性化地提出,李四必须拿出证明,这2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用,否则,张三就根本不必理会。;罗列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李四仅能提供一笔三万块钱的还贷纪录,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200万,扣除3万,剩余的债,还得李四一人扛。



律师:广和志峰律师团队 [广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hzslhjc.com/art/view.asp?id=10391101155017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8-2024  

深圳婚姻继承律师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